灵媒之书 或灵媒与召灵者指南

Allan Karde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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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——其他

第 23 条——本协会所有会员均应拥有合作精神。 故各会员均有责任在其各自的观察范围内收集可能与灵 性主义有关的新旧案例,并进行交流。同时,在可能的 情况下,各成员应了解此类案件的恶名。

各会员还有责任列出所有与灵性主义项目的目 标或多或少有直接关系的出版物。

第 24 条——本协会应在其认为适当时对有关灵 性主义的各类著作进行评论。为此,本协会应委托一位 正式会员或自由准会员撰写一份意见,以在适当时通过 《灵性主义评论》进行发表。

第 25 条——本协会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图书馆,用以收藏向本协会提供的或本协会自行获取的著作。在 本协会总部,正式会员可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使用该图 书馆和档案资料。

第 26 条——考虑到其会员的私人出版物可能在 道德上损害本协会的责任,故本协会决定,任何人在未 获授权和未事先告知内容的情况下,不得擅自在任何文 章中使用“协会会员”的称号。委员会应负责就此事提 出报告。如果本协会认为某篇文章不符合其原则,在听 取了作者的意见后,会请作者进行修改或放弃发表,或 不以协会会员的名义发表。如果作者本人不愿意遵守这 一决定,可能会被开除。

任何由本协会会员匿名发表且不知道作者身份 的文章均属于普通出版物,本协会保留对其进行评估的 权利。但在不妨碍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情况下,为了灵 性主义科学的利益,本协会请有意以这种方式发表文篇 的会员事先征求本协会的官方意见。

第 27 条——鉴于本协会希望坚持基本原则与相 互仁爱精神的统一,任何会员如有滋惹麻烦的,或通过 违背灵性主义学说的文章公开表达对本协会的敌意的, 或持有颠覆性意见的,或执行本协会不会予批准的任何 程序的,本协会有可能开除该会员。但是,除非涉事会 员在接到警告后未予理睬,在听取涉事会员的意见之前 ——如果其本人希望作出解释——不得开除该会员。该 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成员以绝密方 式作出。

第 28 条——在当前年度内自愿退会的会员不得 要求按比例退还其费用。但是,如果会员被本协会开除, 则予以退费。

第 29 条——该规章制度应根据需要进行修订。 修订建议只能由主席提出,且应在获得委员会批准转交 主席处理。

本协会可能在不修订该规章制度重要事项的情 况下,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补充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