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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MEDIUMS’ BOOK > PART SECOND - SPIRIT-MANIFESTATIONS > Regulations of the Parisian Society for Spiritist Studies > Chapter 4 - Miscellaneous dispositions
第四章——其他
第 23 條——本協會所有會員均應擁有合作精神。 故各會員均有責任在其各自的觀察範圍內收集可能與靈 性主義有關的新舊案例,並進行交流。同時,在可能的 情況下,各成員應瞭解此類案件的惡名。
各會員還有責任列出所有與靈性主義專案的目 標或多或少有直接關係的出版物。
第 24 條——本協會應在其認為適當時對有關靈 性主義的各類著作進行評論。為此,本協會應委託一位 正式會員或自由准會員撰寫一份意見,以在適當時通過 《靈性主義評論》進行發表。
第 25 條——本協會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圖書館,用以收藏向本協會提供的或本協會自行獲取的著作。在 本協會總部,正式會員可在規定的日期和時間使用該圖 書館和檔案資料。
第 26 條——考慮到其會員的私人出版物可能在 道德上損害本協會的責任,故本協會決定,任何人在未 獲授權和未事先告知內容的情況下,不得擅自在任何文 章中使用“協會會員”的稱號。委員會應負責就此事提 出報告。如果本協會認為某篇文章不符合其原則,在聽 取了作者的意見後,會請作者進行修改或放棄發表,或 不以協會會員的名義發表。如果作者本人不願意遵守這 一決定,可能會被開除。
任何由本協會會員匿名發表且不知道作者身份 的文章均屬於普通出版物,本協會保留對其進行評估的 權利。但在不妨礙自由表達個人意見的情況下,為了靈 性主義科學的利益,本協會請有意以這種方式發表文篇 的會員事先徵求本協會的官方意見。
第 27 條——鑒於本協會希望堅持基本原則與相 互仁愛精神的統一,任何會員如有滋惹麻煩的,或通過 違背靈性主義學說的文章公開表達對本協會的敵意的, 或持有顛覆性意見的,或執行本協會不會予批准的任何 程式的,本協會有可能開除該會員。但是,除非涉事會 員在接到警告後未予理睬,在聽取涉事會員的意見之前 ——如果其本人希望作出解釋——不得開除該會員。該 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的絕大多數成員以絕密方 式作出。
第 28 條——在當前年度內自願退會的會員不得 要求按比例退還其費用。但是,如果會員被本協會開除, 則予以退費。
第 29 條——該規章制度應根據需要進行修訂。 修訂建議只能由主席提出,且應在獲得委員會批准轉交 主席處理。
本協會可能在不修訂該規章制度重要事項的情 況下,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補充措施。
各會員還有責任列出所有與靈性主義專案的目 標或多或少有直接關係的出版物。
第 24 條——本協會應在其認為適當時對有關靈 性主義的各類著作進行評論。為此,本協會應委託一位 正式會員或自由准會員撰寫一份意見,以在適當時通過 《靈性主義評論》進行發表。
第 25 條——本協會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圖書館,用以收藏向本協會提供的或本協會自行獲取的著作。在 本協會總部,正式會員可在規定的日期和時間使用該圖 書館和檔案資料。
第 26 條——考慮到其會員的私人出版物可能在 道德上損害本協會的責任,故本協會決定,任何人在未 獲授權和未事先告知內容的情況下,不得擅自在任何文 章中使用“協會會員”的稱號。委員會應負責就此事提 出報告。如果本協會認為某篇文章不符合其原則,在聽 取了作者的意見後,會請作者進行修改或放棄發表,或 不以協會會員的名義發表。如果作者本人不願意遵守這 一決定,可能會被開除。
任何由本協會會員匿名發表且不知道作者身份 的文章均屬於普通出版物,本協會保留對其進行評估的 權利。但在不妨礙自由表達個人意見的情況下,為了靈 性主義科學的利益,本協會請有意以這種方式發表文篇 的會員事先徵求本協會的官方意見。
第 27 條——鑒於本協會希望堅持基本原則與相 互仁愛精神的統一,任何會員如有滋惹麻煩的,或通過 違背靈性主義學說的文章公開表達對本協會的敵意的, 或持有顛覆性意見的,或執行本協會不會予批准的任何 程式的,本協會有可能開除該會員。但是,除非涉事會 員在接到警告後未予理睬,在聽取涉事會員的意見之前 ——如果其本人希望作出解釋——不得開除該會員。該 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的絕大多數成員以絕密方 式作出。
第 28 條——在當前年度內自願退會的會員不得 要求按比例退還其費用。但是,如果會員被本協會開除, 則予以退費。
第 29 條——該規章制度應根據需要進行修訂。 修訂建議只能由主席提出,且應在獲得委員會批准轉交 主席處理。
本協會可能在不修訂該規章制度重要事項的情 況下,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補充措施。